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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务诉讼须有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4-05-04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 【字体:

据报道,中国首部《看守所法》已经开始起草,按照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看守所法》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此次由公安部主导启动的法案起草工作备受关注,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表示,看守所职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

看守所作为刑事羁押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侦办的最开始阶段,看守所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案件侦办的最终质量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前些年不断出现的诸如躲猫猫、洗澡死、喝水死等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将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积弊集中曝光于公众视野。看守所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新刑诉法的颁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普通案件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刑诉法则主要通过“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等途径来防范看守所内的非法取证行为。在日前进行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研讨会上,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透露,5年来全国看守所内未发生过一起刑讯逼供事件。对于这个定性式的判断,外界不乏疑问,但设若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上的困难,或许会更好理解。由于刑诉法在移送看守所问题上对时间要求的模糊,使得刑讯逼供场所存在各种可能性,不独看守所一地,尤其以侦查机关的讯问室为甚。除了规范看守所内部管理的细节,还需要进一步实现侦、羁行为在时间上的无缝衔接。

司法实务中,主要司职刑事羁押的看守所,同时还负载了一些其他职能,比如辅助侦查,以及短期的刑罚执行等。尤其是辅助侦查职能,其产生和运作的制度背景在于,看守所一直隶属于侦查机关管辖,包括现行《看守所条例》亦由公安部制定颁行,这样的制度安排产生的利弊均较为明显,在过去较为强调打击犯罪这一刑事诉讼目标时,侦查机关同时节制羁押场所,便于审讯的进行,也便于贯彻所谓“深挖余罪”的思路,但随着保障人权、规范羁束警权的制度努力,改革看守所管理机制,这些年来一直为学界、实务界所热议。历年来的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交以“侦羁分离”为诉求的建议,在法案起草、讨论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全程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是一个程序上必须满足的底线要求。

诚如公安部监管局局长赵春光所言,看守所职能定位需要由以往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从这一点来看,以往看守所“服务办案”的职能,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缺少制度化的监督和约束,而代之以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哪怕这种方便以违背看守所管理程序为代价。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履行合法会见权利,则多有阻挠、不配合,甚至人为增加各种障碍。要实现看守所职能的真正转型,不能不直面这一严峻的角色扮演问题。平等服务于诉讼,就是无论对侦查机关,还是对刑辩律师,都一视同仁,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看守所管理机制的变革便势在必行,不仅是细节程序的详尽化,不仅是与新刑诉法的衔接,同样要理顺和明确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作为法院终审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看守所最核心的职能从来不是惩罚,而是服务mdash;mdash;mdash;平等服务于诉讼各方参与主体,其同样是贯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刑法原则的一个重要指标。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务诉讼”的前提是角色回归。
(荐稿人:陈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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