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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

发布时间:2014-10-22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思想不解放,我们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他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他在广东考察时指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有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切中改革的实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来,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严重、腐败多发、社会保障脆弱、民生问题突出、国家和社会安全充满挑战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增强社会活力,也关系到改革成败。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利益多元格局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首先,利益是人的需要和愿望的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利益。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既是人的本性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类幸福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就是从承认个人利益、允许和鼓励人民群众劳动致富入手的。对个人利益的承认和对合法追求私利的保护,调动了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大大拓展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正确认识和面对人们的利益追求,是思想解放的标志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法律是通过利益协调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普列汉诺夫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并不创造发明利益,而只是对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进行选择,作出正面或负面评价。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说到底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利是通过法律的肯定而获得实现利益诉求、形成利益关系的资格、能力和自由。构建以法律权利为内容、以法律强制力作保证、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利益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说到底就是各方面利益平衡。利益多元是转型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是秩序和文明的需要。利益排他性行为和恶性竞争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和规范,任其发展下去,就会陷入利益递减、利益流失的怪圈。“利益攸关的个人分别独立判断和采取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行为,并不能导致对各方或者整体利益都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只有各社会主体之间加强协商、沟通、谈判甚至妥协,才能在互利共赢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法律为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创造了条件,也为市场主体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了解决途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顶层设计与法律治理有机结合,在制度安排上,发挥法律在清晰利益边界、遏制利益膨胀、协调利益关系、平衡利益诉求、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利益结构的变化容易引发社会冲突。洛克说:“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体的利益期待与社会现实条件的不对称是相对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注定是一个停滞的社会。利益冲突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

  首先,要将利益与权利的一致性贯穿于改革之中。利益存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法律是对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社会的手段,也是法律治理的重要路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规范中包含着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遵循的各种原理。庞德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才成为权利。保障权利就是保障法律主体的正当的利益关系。

  其次,能否让大多数人受益决定着改革成败。波斯纳强调,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改革是正义与效率的价值整合。改革的过程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而是也是利益调整、界定权利、限制权力的过程,最根本的就是充分发挥法律在调节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改革如果不能使大多数人受益,发展就会失去包容性,也会损害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同度。听凭少数人获利,并且任其将利益机制常态化、长期化,就会导致弱势群体对改革的质疑和对生活前景的失望。如果不建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法律机制,就难以承受住利益的冲击。

  第三,利益平衡是司法解决纠纷的基本方法。司法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终渠道,是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避免遭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安全阀”。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认为,社会利益的责任是法官不可回避的责任。利益平衡则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基本方法。法官在个案裁判中要按照独立、中立的原则,考量诉讼主体的利益诉求,正确认定利益冲突事实,分析利益冲突原因,确定利益主体和利益保护的优先位序,从而在司法个案中实现利益平衡,这是通往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利益衡量并不单纯是对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的考量,而是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反复权衡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和所反映出的社会价值,从而使法律适用成为建构社会秩序的一种力量。有学者认为:“当多种利益出现冲突时,只能尽量去兼顾,如果不能兼顾,也只能进行利益衡量,有限度地为了更高的利益和价值适当克减和限制较低的利益和价值,而非完全牺牲较低的利益和价值。”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利益固化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负面积累的结果,交织着观念性、制度性、结构性缺陷。经济学家周其仁说:“本来我们的历史传统,制约权力的机制就非常薄弱,计划经济又建立了一个行政等级分配资源的框架,再加上一个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那些未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可以在市场上lsquo;变现rsquo;,祸水就大了。”由此可见,排除特殊利益的干扰,使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们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是要突破局部利益的阻碍。局部利益是对整体利益的阻断。当下有一种说法:“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个人利益法定化。”只有打破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才能真正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益分割实质上是权力失范的结果。要建立公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特别是要严格监管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稀缺领域的权力运行,压缩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生长的空间。

  二是要打破短期利益的局限。深化改革必须要在利益整合上做文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打造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必须要消除政府的功利心态,防止政府与民争利,防止让大多数人在利益博弈中成为弱势群体。

  三是要冲破既得利益的阻挠。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常态条件下形成的权力、资本和资源的叠加而形成的利益相关群体,他们为了不断攫取集团利益,而扩大垄断、独占资源、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危及社会公平,造成社会分化加剧。不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堵住权力寻租的“黑洞”,就难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荐稿人:陈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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