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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概念、话语、经验与战略选择

发布时间:2015-03-27 信息来源:广东社会科学 浏览次数: 【字体:

  [提要] 社会建设是一个本土性的历史概念。当学者们用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来审视中国社会建设实践的时候,往往存在西方理论话语与中国政策话语的张力。因此,本文试图在调和两者张力的基础上发展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分析框架,并运用此框架来剖析广东案例,进而提出社会建设战略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社会建设概念话语经验战略

  一、社会建设: 一个历久弥新的概念

  虽然“社会建设”是近年来才频繁见诸于政策文件、新闻媒体的新名词,但不可否认,社会建设不是一个新概念,而是一个历史概念。这一概念曾在1910 年代和1930 年代就两度流行过。民国六年即1917 年,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撰写了《民权初步》一文,最早提到社会建设,其后收入《建国方略》,社会建设构成了他关于国家建设基本构想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孙中山所说的社会建设其实侧重的是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是他总的政治设计的基础部分,宪政和民主自治被他视为现代国家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后来国民党在说明心理、伦理、社会、政治和物质五大建设时,对上述孙中山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两者的关系作了这样的解读:“社会建设就是具体而微的政治建设”。最早从社会学意义上讨论社会建设的是孙本文。1935年,孙本文在其《社会学原理》一书中专门设有“社会建设与社会指导”一节,并对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做了定义: “依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社会事业,谓之社会建设。”1936 年,孙本文还专门写了“关于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的论文,1943 年,孙本文又主持了以“战后社会建设问题”为主题的中国社会学社第7 次年会,1944 年则联合中国社会学社和国民政府社会部合办了《社会建设》月刊的杂志,自任主编。该刊于19441945 19481949 年前后出过十余期,连续多年探讨社会建设问题,最终“确立了现代社会建设思想的基本体系”。与此同时,20 世纪20 30 年代,以晏阳初、梁漱溟为代表一批知识分子更是走出书斋,组织和发起了一场乡村社会建设运动。

  此后,尽管社会建设的实践一直在进行,但社会建设的概念则鲜有提及。直到2004 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再次提出“和谐社会”和“社会建设”概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6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还专门研究了社会建设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单独一章,从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党对社会建设的认识,为新时期的社会建设实践指明了方向。

  显然,当今中国的社会建设的地位和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20 世纪上半期。社会建设作为一种国家的宏观战略选择,是改革开放进入新的时期后形成的一种全新的国家治理共识。曾经作为历史概念的社会建设,又焕发了时代的青春,成为一个生气勃勃、与十三亿人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概念。

  二、理论话语与政策话语之间的张力及调和

  虽然社会建设概念的提出在中国已有较长的历史,但社会建设作为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与理论,西方并没有这样的概念,与此相类似有社会发展、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福利国家等概念,但这些舶来概念又不完全能够概括今天中国社会建设的全部含义。近年来,在社会建设政策实践的推动下,国内兴起一股社会建设学术研究热。但是,由于现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整体上由西方理论主导,学者们在运用西方的社会建设理论来审视中国的政策实践的时候,往往不自觉的陷入西方理论话语体系,得出的结论往往难以获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如有学者指出,对于社会建设究竟建什么、怎么建、谁来建这些地方官员最关心的问题,却也是感到最为困惑的问题,不仅是处于实践一线的各级官员们对于社会建设理解不一,理论界在对社会建设的认识上也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和偏差。因此,本文试图调和西方学术理论话语与中国官方政策话语的张力,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分析框架,对社会建设做出一个较为系统合理的解释,从而更好地指导各地实践。

  首先是社会建设“是什么”的问题。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社会的内涵推演到社会建设的内涵。因为“社会”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样地,社会建设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狭义的社会建设,是整个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建设。而狭义的社会建设则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之外的内容。不过,无论是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是十八大报告,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建设,十七大报告首次把社会建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独立出来,十八大报告继续坚持这一提法,并把社会体制改革也从经济体制改革中独立出来。综合学者与政策文件的定义,本文认为,广义的社会建设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只有狭义的社会建设才是社会建设的本义。不过,党的政策文件并没有给出社会建设的具体定义,因此给了学者一定的研究空间。如郑杭生指出,社会建设的定义,可以从正向和逆向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从正向说,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 从逆向说,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创造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通过这样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陆学艺则认为,社会建设是指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谢立中认为,所谓“社会建设”,就是要对我们人类一切生存和发展活动赖以进行的结合体本身进行“建设”,并且只有那些以维护和完善我们人类的各种社会结合体本身为直接目的的活动才能被称为“社会建设”。例如,一项体育赛事、或一项文化娱乐活动、或一项职业教学活动、或一项医疗卫生活动,如果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商业赢利,那么它就只能算是一项经济建设活动,而非社会建设活动。只有当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促进和完善一个群体、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民族的社会结合、社会团结而非商业赢利时,它才能被视为是一项社会建设性质的活动。总之,弄清楚社会建设一词的恰当含义,对我们促进和完善社会建设活动本身来说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其次是社会建设“做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建设的外延,不同的学者对于社会建设的具体内容有不同观点。陆学艺曾经总结了社会建设的四种主张和观点: 一是认为社会建设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二是认为社会建设当前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三是认为社会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 四是认为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能驾驭市场、制约权力、遏制社会失序的社会主体。谭明方在四种观点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认为社会建设关键是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准则建设。显然,学者们是在不同的理论维度来讨论社会建设的具体内容,因而难以获得统一认识。本文认为,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十八大报告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显然,党和国家对于“建什么”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即社会建设包括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两大内容,其中,改善民生是重点,主要包括教育、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等方面; 创新社会管理是难点,主要包括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不过,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概念和目标简单明确( 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目标分别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 相比,社会建设的目标则复杂模糊。尽管国家层面在社会建设方面的目标无疑是和谐社会,国内许多地方也提出了类似的战略目标,但由于国家是从广义的角度界定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一些学者从狭义的角度提出了市民社会、福利社会、橄榄形社会、社会现代化等目标。本文认为,这些目标只是对社会建设某一方面目标的定位,目前还没有一个概念具有与“和谐社会”同等的概括力和统摄力。“和谐”更是与“富强”、“民主”、“文明”一样不可或缺的现代化要素。所以,应该坚持“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但对其具体特征可做进一步表述,如广东在社会建设领域提出实现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的目标就是一种新的尝试。

  再次是社会建设“谁去做”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和社会诉求日趋分化的大背景下,政府再也无力兼顾所有各方、所有主体的需求,无法回应所有的社会不满和社会诉求,日益变得独力难支,需要其他社会主体更多参与和承担瑏瑥。有学者更是把社会管理分为政府社会管理与社会自主管理两个组成部分,认为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且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更不能相互替代。鉴于我国社会发育和自我管理长期滞后的现状,当前创新社会管理迫切需要重视社会主体的培育和实现社会自我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 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里面有两句话,就是“政府负责”和“社会协同”。也就是说,政府要社会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但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又是不够的,因此,理想的社会建设应该是国家( 政府) 、市场( 企业) 、社会( 社会组织)三大行为主体的良性互动,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合力作用于社会,从而发挥社会建设的最大效用。

  最后是社会建设“怎么做”的问题。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就如何加强社会建设提出的政策建议多如牛毛。有的提出要强化政府社会建设职能,加大公共财政对民生社会事业的投入; 有的强调要突显社会的力量和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有的强调要推进公共性,提升不同利益群体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增进公共权力部门与民众之间的相互信任; 有的学者重视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机构与方法的介入瑐瑠; 有的强调传统文化价值和管理模式的现代价值;有的提出在社会建设中引入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企业; 等等。而对地方实践来说,社会建设“怎么建”的问题则更为实际,主要是看中央和上级怎么要求,其他地方是如何做的,当地老百姓有何需求,把这些问题结合起来就能找到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总之,社会建设的提出,更多是一种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即实践者试图通过社会建设应对解决社会领域的问题。新时期执政党不仅有能力推进经济的发展,还要学会如何治理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尽管学者关于社会建设的讨论和政府文件的表述存在一些差异,但随着党和国家关于社会建设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理论话语与政策话语的张力将越来越小。当然,党和国家对社会建设认识的深化也汲取最新的学术研究研究成果。

  三、社会建设的广东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驱动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进入了重视社会建设的新阶段。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率先遇到经济发展的社会瓶颈,因此,也率先进行了社会建设探索,初步形成社会建设的广东经验。

  一是深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不断强化政府社会建设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继续巩固“政企分开”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社分开”,不断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目的、有计划地清除社会体制中的计划经济痕迹,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努力构建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各级社工委委员单位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建设统筹协调机制。高规格地召开全省社会工作会议,大力推动“大社会、好社会”和“小政府、强政府”建设。加强社会建设的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及其七个配套文件,编制《广东省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规范性文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向社会放权,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2 年分批取消、下放、转移和调整审批事项508 项。建设网上办事大厅,45 个省直单位、21 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实现“一张网”办事。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法定机构试点。加强社会建设立法,深圳颁布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mdash;mdash;mdash;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珠海社会建设条例》也即颁布。

  二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幸福广东建设扎实有效。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2009 2020) 。连续多年部署十件民生实事,下大力气保障和改善民生,2012 年,全省财政民生支出达4781. 18 亿元,占支出总额比重达到65. 79%。教育方面,广东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居全国第一,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全面实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就业方面,近五年城镇新增就业占全国的1 /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 6%以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施“双转移”战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力度加大。居民收入方面,2012 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首次过万元,达10542. 8 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破3 万元大关,达30226. 71 元。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速连续两年超过全省GDP 增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缩小态势,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 87: 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 1: 1) 。社会保障方面,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稳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增加到14. 8 张。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卫生健康方面,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和卫生事业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其中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省100%的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民生的改善使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不断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的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群众的总体幸福感达80. 4 分,其中76. 2%被访者认为“很幸福”或“比较幸福”,认为“一般”的占21. 5%,认为“不太幸福”和“很不幸福”的仅占2. 3%

  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着力厘清基层政府与社区的职责,强化基层政府的社会建设职能和社区的自治功能,加强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建设中的平台作用。实施珠三角地区“政经分离”为重点、山区县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引领的农村综合改革。各地基层治理创新争先恐后,亮点纷呈。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率先开展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截至20139 月底,广东全省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42582 个,比2012 7 月放开登记前增长了28. 4%。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基地,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行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与“去垄断化”改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探索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明显加快。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截至2012 11 月底,全省已累计发放居住证4150 万张,并不断拓展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变被动办证为主动办证。探索积分制管理,截至2012 年底,共44. 4 万人实现积分入户。对高技能人才实施就业地城镇户籍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 工种) 限制,2012 年全省共93. 13 万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52. 7%,明确了随迁子女在粤参加高考分三步实施的办法。明确流动人口可就地办准生证,惠及3000 多万流动人口。加强流动人口的政治吸纳,从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中选拔基层公务员、人大代表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工作站) ,有效整合基层综治信访维稳力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全面实施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动群众创建平安广东,实现从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静态维稳向动态维稳、刚性维稳向韧性维稳、运动式维稳向制度性维稳“四大转变”。坚持重典治乱,层层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大问责和惩处力度,严厉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追溯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连续多年实现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四、新时期社会建设的战略选择

  尽管广东加大了社会建设的力度,社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社会建设毕竟不同于经济建设,各项措施很难立竿见影,有些措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见到成效,目前面临的难点还很多,挑战还很大,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破解。因此,下一步,广东省社会建设必须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公平公正的制度这个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和幸福最大化的均衡点,加快社会体制改革,完善战略选择,努力争当全国社会建设排头兵。

  实施民生优先战略,在社会变迁中增进民生福祉。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坚持富民优先,积极干预公民福利供给,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在保障民生方面,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造福利型社会。首先,要全面促进教育公平。要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的15 年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适龄幼儿提供充足普惠的入园机会,实行优秀教师轮换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其次,要全力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体面就业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对外贸易、就业创业扶持等促进就业综合政策体系; 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行精细化就业援助; 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次,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加快“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鸿沟,构建统一的社会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健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 探索名医轮流坐诊新机制。

  在改善民生方面,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富民工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也是公民福祉的源泉。当前广东的主要任务之一已经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努力塑造以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中等收入群体在政治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经济上是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的主体力量,在文化上是现代主流文化的承载主体。如果中等收入群体不能占较大的比重,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将是不可避免的,贫富悬殊的问题也是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要完善企业工资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财产性、转移性、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 建立专业、权威的收入评价机制和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初次分配的公平性。要以工资改革为核心、提高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确定劳动者报酬调整的幅度和频率,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 加强政府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工资水平的指导,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增强企业职工利益话语权; 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谈判机制,在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提高普通劳动者( 组织) 与企业谈判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加快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出台政策限制垄断行业员工畸高收入。其次,要强化再分配领域的公平性。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重点清除权力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非法干预,减少形形色色的设租寻租现象; 进一步完善宏观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利用财政、税收杠杆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防止再分配中产生新的不公。再次,要调动民间资源,发扬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要大力弘扬公益精神,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断完善民间互助的“第三次分配”。

  实施政社共治战略,形成社会管理协同善治格局。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包括社会自我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后者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和后现代社会的来临将更加凸显,合作共生、协同治理已成为全球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广东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坚持短期与长期并重,短期重点加强社会矛盾高发地带的管理,长期要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善治的局面。

  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要着重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和平安广东创建活动。近年来广东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之间、村民与村官乃至地方政府之间,另外人民群众需要有更强安全感也很重要。为此,首先,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加快推进居住证“一证通”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展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等权益,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当地社会管理; 实行以“人、屋、证”为基础的立体化服务管理模式; 完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登记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其次,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完善以村务公开、内外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独立行使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定期对村务公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将村委会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纳入纪检监察范围,建立谈话提醒、限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政经分离为核心农村综合改革,选择个别地区试行党政代表驻村制度。再次,要进一步深化平安广东建设。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千方百计为人民排忧解难; 要及时发现不良苗头,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科学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颠覆活动。尤为重要的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 对损害群众权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要重点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社会自治水平。广东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与社会协同善治的基本格局,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要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的传统模式,转变全能主义的政府管理理念,解决好政府社会管理管什么、怎样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要强化政府规则制定和监管的“掌舵”功能,善于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社会进行宏观管理,逐步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微观行政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政府要尽量少作为,做名副其实的小政府; 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方面则应该体现出强政府的力量。要高度重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像过去经济建设中培养大批经济管理干部一样,加强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能力的培训,特别是要通过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的结合,促使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思维习惯和行为逻辑的转变,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体培育,构建自治社会。要从构建国家与社会新型关系的高度将对社会组织的积极培育和规范管理统筹起来,把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为高效率的公益服务生产者,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形成“大社会、好社会、小政府、强政府”的共生格局; 要夯实基层社区基础,理顺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照行政职能归位、服务职能下移原则,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基层,积极推动基层组织把工作重心转到社会建设管理上来,完善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和服务功能; 特别要以政策法规明确各类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属性和和相应地位,并明确在职和退休时的经济社会待遇和社会福利保障;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培育公民自治精神,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荐稿人: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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