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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6-26 信息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时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核心是要大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缺陷及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成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障碍。 它限制了农民消费需求的实现,降低了农民的消费效用,影响了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进而从整体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加快改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势在必行。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 当前,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这也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建设方面面临的现实。 在现实条件约束下,需要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起来,构建合理有效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因此,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需要发生全新的变革,原来那种“农民代替政府出资、政府代替农民决策”的状况必须改变,而代之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制度、以财政为主的多渠道筹资制度和多样化的供给方式以及充分尊重农民“话语权”的决策制度等共同构成的一个全新供给制度。

  一、变城乡二元供给为一元供给,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倾斜。 (1)多年来国家一直强调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但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格局没有彻底改变,城乡有别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仍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在很大程度上实行的是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农村公共服务大多由农民自己提供。 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束缚,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变农村公共服务的体制外供给为体制内供给,使农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大体均等的待遇, 对城乡供给逐步实行统一筹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 (2)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正是传统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制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供求非均衡的状况,因此有必要重构当前的政绩考核体制,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应从以经济指标为主转向以公共服务指标为主。 (3)应进一步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网络、河流治理、 病虫害防治等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供给,强化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保障责任。 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扩大基层财政在分享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确保基层政府有与其事权基本对应的稳定收入来源。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公共保障能力。 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实行以职业划分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保障农民工在医疗卫生、子女上学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益。

  二、立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创新 ,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各级政府供给、 农村社区供给、农村私人(包括企业)供给和非盈利性民间组织供给四类。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应该向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和市场多主体参与、协同提供的局面。 政府财政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导,努力增强财政实力,做大蛋糕,是保障农村低保、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 比如,福建省近几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显著改进,就是得益于地方经济与财政的发展,得益于省级转移支付能力的提高。 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配置公共财力,使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所拥有的财力与其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相适应, 建立中央、省、市、县、乡镇政府多层次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由于公共服务的纯度不同,决定了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不同, 也就是受益主体的范围不同,因此不同纯度的公共服务应由不同的主体提供。 对于农村的纯公共产品,如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大型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受益范围并非局限于农村区域,外部性大,应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提供,各级地方政府视财力可负担少部分;对于收益不外溢本地区但排他成本较高的农村准公共产品,如中型水利工程、乡村道路、农村电力、通讯、农业科技教育与推广、市场开发及提供市场信息等农村准公共产品,不论纯粹由政府供给还是纯粹由农户私人供给都难以实现有效供给,应选择政府与私人混合供给的模式;对于普通的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信息指导和技术服务等,民间组织完全可以作为供给主体等。 总体上,能够使跨区域受益的农村公共服务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协调和给予财力上的补助;村委会负责提供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公共服务。 必须发挥政府外的其他一切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凡是一切能够有助于农村公共服务增加的组织和个人,只要不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应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 尤其要借助民间组织力量,提供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等由农户自主决策,成本由农户共同承担。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提供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吸引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参与机制。

  三、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公开、透明和民主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 公共决策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活动。 农村公共服务供需结构性矛盾,反映了公共决策不民主而导致的社会资源配置不当。 要使农村公共服务供求结构吻合,必须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决策权的配置问题。 农民是农村公共服务的消费主体, 他们最知道合适的公共服务数量、质量和结构。 针对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决策机制不能真正反映农民需求的现状,必须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将公共服务的选择权交给需求者,让农民参与到决策中来,以充分反映农民对各种公共服务需求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别。 要在农村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让农民在为消费公共品付费时,能够清楚自己要付出的是什么和得到的又是什么,只有在此条件下,消费者才能进行理性的选择。 因此,政府准备做什么、怎样做、做的成本是多少、做了以后能达到什么目标等相关信息应该公开,以利于农民消费者选择。 要在建立完善的村民委员会和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决策监督机制,使农民对本社区的公共事业建设有表决权,借此保证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能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对政绩性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实行严格抑制, 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减少供给成本。 积极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决策活动,强化对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增强农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农村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置于基层民主的监督之下。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让村民委员会独立处理本村公共事务, 将乡镇与村委会规范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 针对乡镇政府实际掌控村级事务的情况,应该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防止乡镇借“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乱摊派。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以农民需为导向,为农民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重建乡镇基层政府的合法性,让其职能回到公共服务职能上来。 依法调整乡镇政府的事权,使乡镇政府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真正的 “有限政府”, 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总的说,要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推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加强,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农民的需求。

  四、积极推进从 “花钱设机构养人 ”的办事模式向“花钱买服务”的办事模式转变,实现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的适度分离。 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政府供给、市场化供给、政府与市场共同供给。 农村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虽说是主渠道,但政府提供并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 国防、社会治安、义务教育、消防服务等可以实现政府提供与政府直接生产的统一,但除了这些少数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纯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直接生产外,大量的农村公共服务都可由私人生产,然后由政府采购,并由政府向社会提供。 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做到政府提供与具体生产适度分离,在坚持政府供给为主渠道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市场化供给、政府与市场混合供给等方式,可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数量。 如,在农业科技推广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医疗卫生等方面适当引入民间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提供的不足。 当然,政府供给不意味着直接供给,也不意味着政府全部提供,市场化供给也不意味着全部市场化供给,必须积极寻求政府作用与市场化机制的有效结合。 比如,从福建省的现实情况表明,不论是较富裕的厦门、泉州,还是欠发达的南平、宁德等地,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大包大揽,包办全部事项、全部过程。 凡应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该积极探索交给市场的途径和方式, 采取多元主体合作模式改进资源配置,鼓励竞争或合作。 很多具体的生产和管理工作,都可以依靠企业和民间组织在适度竞争中来进行,政府支持是提供正确的导向和基本支撑。 政府应努力从没有管理优势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把工作重点转为规划、引导、规范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比如,近几年福建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尤其是世界银行贷款农村公路改建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全省农村交通面貌发挥了巨大作用。 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从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转移到建设与运营、管理维护并重。 也就是在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当前,提高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探索形成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公司化方式运营、由多主体参与的公共产品维护管理体制与机制无疑是一条现实途径。 由专业化公司负责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基础设施使用者交纳一定使用费,政府以及村委会投入到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补贴给专业化公司对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项目上,这样可以节省公共财政对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的支出,也可以提高基础设施的维护质量。(荐稿人:孙雪梅)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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