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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困境与重建(二)

发布时间:2015-09-01 信息来源:《中州学刊》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城镇化。李克强总理指出,“新型城镇化也是最大的结构调整”。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面临着整合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塑造能够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公共平台和培育各利益主体参与公共活动的积极性、激发理性参与能力$建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发展的重任。

  一、加快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促进价值导向回归公共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度融合、互动发展的阶段。近年来,合作治理、整体性治理、参与式治理、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等治理理念层出不穷,其共同的指向就在于,社会治理应该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公众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治理。推动城镇化中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努力:

  第一,要明确治理的价值导向。从“统治秩序”价值到“管理效率”价值再到“公正平等”为主导的公共价值,是一条逐步接近现代“公共性”的演化之路#目前我国城镇化的社会治理价值,尚处于“管理效率”价值和“社会秩序”价值并重的阶段,转变的方向就是以“公共性”为核心的公平、民主、人权、法治、公共利益等一系列价值体系,这是我们在现阶段完善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也是不断走向“善治”的逻辑起点;第二,要从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工作上体现公共性#在城镇化发展规划上,要突出公共性的地位,做好与社会治理规划的统筹,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尽量照顾到公众的需求和意愿; 在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工作中,要做到一切围绕公共利益来确定工作重点,建构各项制度,完善工作环节;第三,健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推动重视公共利益#改变以经济增长速度和城镇人口规模为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城镇化健康发展所需的社会治安水平$民生问题解决程度$居民幸福指数$群众满意度等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职务变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将公共利益内化于地方政府的治理活动中去;第四,社会公共性价值的回归和重塑,绝不能采取单纯的行政强制和政治动员,而是要依托和引导城乡居民自觉自愿地参与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理念转变。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服务于公共利益

  1、着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对接

  新型城镇化绝不是城乡空间的简单打通,更重要的是多层次的社会融合。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循序渐进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逐步突破以户籍来确定公共服务提供对象的既有格局。要不断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决策参与机制,吸纳整合城乡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意愿和相关信息#还要在城镇化初期及早设定教育、就业、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领域的“接口”,使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逐步纳入到统一的轨道上来#此外,社会保障制度也要加快整合,围绕社会保障的资金筹措$标准制定和覆盖范围,下大力气构建一张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网。

  2、尽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不断加大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扩大服务范围,逐渐从过去的补缺型社会福利模式向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加快公共服务相关的财税体制改革力度,鼓励开展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多管齐下,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财力保障。制定并规范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逐步扩大推广范围。

  3、着力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民生问题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随迁子女教育、失地农民补偿、拆迁居民安置等问题,是绝大多数地区城镇化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棘手难题。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部门界限,整合相关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通过制度、技术和管理手段创新,增大公共服务涵盖的范围和程度#针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与管理,也应该创新相关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在地方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看病就医、子女教育等实际问题,并通过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流动人口市民化步伐,从而为实现“流动的公共性”

,顺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

  三、培育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共同治理

  1、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壮大社会中间阶层规模,提升公民教育水平

  要积极调整收入分配格局,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多重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扩大社会中间阶层的数量和比重#同时,以中间阶层为基础积极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升公民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素质、知识和技能通过各种层次的教育体系嵌入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当中,并鼓励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参与,以此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共意识和水平。

  2、激发基层组织活力,推动自下而上的“公共”力量

  国城镇中的社区居委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天然的自治组织,是很好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镇化进程产生了众多新的社区,并且社区成员来源更加多元$需求更加多样,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要求也更加突出。增加社区的公共性,需要回归其群众自治组织的宗旨,减少政府委派的行政任务,推动社区由行政工作向社会工作转变#此外,要不断增加社区服务种类,紧紧围绕环境卫生$文化娱乐、治安管理等公众事务,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共同治理的积极性,并逐步引入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服务和公共事业中来,促成多主体、多形

  3、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形成有力的社会参与团体

  首先,要盘活存量的现有社会组织,激活与政府部门关联密切的“体制内”组织。目前这类组织数量最多,规模也普遍较大#改革的重点在于逐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把属于社会组织的空间释放出来,实现行政脱钩,让社会组织在城镇化、市场化中进一步发挥其自主性,积极自由地进行公共参与#其次,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给体制外社会组织松绑、逐步探索改变目前登记单位和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某些行业、地区尝试备案登记$分类管理,破解民间社会组织“入门难”的问题,激活民间社会力量#最后,优化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财税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组织运营,引导和鼓励设立发展基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等多种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四、完善参于机制,保障多元治理的长效性

  1、逐步构建公民参与的权利和程序保障机制

  首先,针对城镇化和城市管理中遇到的社会问题,要逐步扩展公众参与的渠道,增加居民参与的途径,畅通利益表达的机制。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领域,要明确公众质询、居民会议、个人口头或书面意见反映等途径,落实《物权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其次,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听证制度,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采取居民投票的方式,充分保证公民的真实意愿参与进来。最后,拓展公民的维权途径,完善权利救济制度。要积极改革现有的信访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设定更为严格的行政程序,探索实名举报、网络举报等新的维权途径,减少公民的维权成本,改变目前公民维权难、维权无序的局面。

  2、不断探索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亟须解决多元参与的协同机制问题。首先,要积极探索协同治理主体间的协商工作机制、多元主体在城镇化事务处理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要在政府和社会参与主体间尝试协商民主。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民主恳谈、公开听证等形式,创造条件使各个参与主体围绕社会公共事务开展平等、自由、公开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及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实现多元主体与政府的共同治理。其次,要建立多元主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参与主体对城镇化进程的接触和感知是不一样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也不同。要以电子政务平台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架起政府与社会参与者沟通的桥梁,为协同治理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最后,要完善多元主体间的行为监督机制。协同治理,终极目的是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因此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要健全城镇化中公共事务的各项公开制度,如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社会组织的资金预算、人员构成、重大事项报告等,规范协同治理主体的行为,防止协同负效应,让多元主体始终以维护和增进城乡居民的公共利益为基点协同治理。

  3、提高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有力保障。首先,要以科学立法为先导,针对城镇化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着力解决拆迁补偿$社会保障、社区自治等领域法律依据不足和相关制度条例短缺的问题#逐步增加地方在市政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立法权,推进精细化立法。其次,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兴中小城镇的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严格执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多元主体参与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最后,积极赋予多元主体在法律体系中的治理权力,同时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监督社会组织等主体权责的法规体系,将协同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给予规范$理性的界定,为公众合理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荐稿人: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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