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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途

发布时间:2014-09-17 信息来源:求是网 浏览次数: 【字体: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从当前来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必须在坚持反腐倡廉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正确处理立法立足点与立法着眼点的关系。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的立足点、着眼点不同,其执行效果、社会效益也截然不同。奥地利经济学家哈雅克曾就政策制度建设做过一段精辟论述,就是我们在设计政策制度时,如果从好人假定出发,设计出来的必定是坏政策、坏制度,因而必然导致一个坏结果;如果从坏人假定出发,设计出来的必定是好政策、好制度,也必然导致一个好结果。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的“三大原理”是建立在“三大假定”基础之上的,而“三大假定”的第一个假定就是“经济人假定”,也就是“坏人假定”。一个不可置疑的事实是,我们过来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中,还是“好人假定”多一些,“坏人假定”少一些,结果导致一些法律制度软弱无力,没有任何约束力,好比“牛栏关猫”。因此,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中,我们必须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必须始终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一普遍真理出发,把制定法律制度的立足点放在“坏人假定”上,着眼点放在鼓励和引导“人人做好人”上,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存在才具备必要的逻辑前提,反腐倡廉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增强针对性和威慑力。

    正确处理普遍性要求与针对性措施的关系。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普遍性”,以我的理解主要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涉及所有(可预知)领域;二是适用所有党员干部;三是所有违背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制裁。所谓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就是说相关法律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具体化、有重点、可操作、能监督。制定法律制度,就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不能无的放矢,搞“空对空”。刘邦入主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迅速稳住了咸阳大局。毛泽东同志建设革命军队,当初也只搞了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革命军队同样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作出“八项规定”,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就为之大变。所以,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不在于高、大、全,而在于有没有针对性,是不是具体、管用。从当前来看,重点要做到“三个针对”:一是要针对重点人群,即加强对掌握人、财、物、事等公共权力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二是要针对重点领域,把法治建设的重心向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倾斜,做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三是要针对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加快建立和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的关系。建设廉洁政治是反腐倡廉的长远战略目标,也是反腐倡廉法治建设坚定不移的努力方向。所谓廉洁政治,就是不谋私利的政治,它与腐败政治是根本对立的。其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质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以权谋私,从而实现“三清”,即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但是,古语讲“万丈高楼从低起”,建设廉洁政治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立竿见影,必须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一步一个脚印,一天一天建设。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一次全会提出,现阶段反腐倡腐以治标为主,通过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这既是当前我们反腐倡廉的一个重大策略、基本路径,也是当前反腐败倡廉的一大主要任务、基本经验。因此,推进反腐倡廉法治建设,我们既要抬头看准路,坚定不移朝着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奋力迈进,更要埋头走好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继续在强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约束、强化执纪监督、强化查办案件等方面攥紧拳头,重拳出击,乘胜追击,进一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正确处理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样,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仅省部级层面以上出台的相关法律制度就不下1000件,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可以说在反腐倡廉上“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现在真正亟待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个法律制度制定之后就束之高阁,不遵守、不执行,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如同“纸老虎”、“稻草人”,形同虚设,毫无意义。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对权力授予、界定、行使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我们不仅要把这一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制定的全过程,更要把它贯穿于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实施的全过程。一是要不折不扣执行和落实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管机制。当前重点要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财政预算和经济责任审计等法律制度的源头监督和防范作用。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专门机关,要整合监督力量,共享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威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实施的效益评价。通过科学的评估与评价,及时提出法律制度建设建议,该修改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该撤销废止的适时撤销废止。

    正确处理依法反腐与以德防腐的关系。腐败是制度的产物,也是道德的产物。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需要德治作前提,德治需要法治作保障。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德治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物必自腐,然后虫生。”在反腐倡廉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注重外在法律制度的他律,还要依靠个人内在道德来自律。要以思想理论教育为根本,以党性党纪教育为核心,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积极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不仅是监督和惩处的重要依据,更具备强大的规范、指引和教育功能。从过来查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不知法、不懂法可能是党员干部一步步走向腐败深渊的第一大原因。为此,我们必须把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的教育与普及纳入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务之急是要把过来一些最根本、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体系化,汇编成类似于语录体的东西,力求通俗易懂,简单易记,从而以法制的形式加强和促进道德建设,有效构筑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切实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说服力和感召力。

(荐稿人:陈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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