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调整的误区
今天学界谈论产业结构,似乎总也绕不开“配第mdash;克拉克定理”。该定理说: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发展,第一产业比重会下降;第二产业比重会上升,跟着第三产业比重也随之上升。作为一个学术观点,当然可以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地方已将此作为衡量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志,以为第三产业比重越高结构就越合理。我认为这是个误区,若不澄清会贻害无穷。
顾名知义,“配第mdash;克拉克定理”与两位学者有关。一位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middot;配第,1672年他在《政治算术》中比较了英国农民和船员的收入后发现:以盈利多少论,从事农业不如从事工业,从事工业则不如从事商业。于是他预言说:随着经济发展,产业重心将逐渐由有形产品生产转向无形服务的生产;当工业收益超过农业时,劳动力必然由农业转向工业;当商业收益超过工业时,劳动力会再由工业转向商业。
1940年,同是英国人的克拉克出版了《经济进步的条件》,他按照配第的指引,对40多个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三次产业的劳动投入和产出作了实证研究,结果所得结论与配第的预想完全吻合,于是学界将其合二为一,统称为“配第mdash;克拉克定理”。之后,库兹涅茨、埃middot;索维等西方学者纷纷鼎力支持,众星捧月,使该定理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
有众多著名学者的支持,照理这定理毋庸置疑。事实上,我也不怀疑该定理。既然不怀疑,可为何我说将此作为衡量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志是个误区呢?所以这么讲,是因为该定理其实并非“定理”,而是“定律”。大家知道,科学上的定理是指用逻辑演绎证明的命题,通常表述为“若条件,则结论”(如勾股定理);而定律则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即归纳特定时空下大量事实所得的结论(如牛顿力学定律)。一言以蔽之,定理不受时空约束;定律要受时空约束。
显然,“配第mdash;克拉克定理”属于后者,严格地讲不是“定理”。问题就在这里,若它不是“定理”是“定律”,那么就同样要受时空约束。这是说,与其他定律一样,一旦时空改变就会失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所以我说一个地区调结构不必刻意迎合该定律。否则东施效颦,到头来只会弄巧成拙。不是吗?近些年国内实体经济逐步虚脱,其实就与各地盲目发展“三产”不无关系。有前车之鉴,我们怎可重蹈覆辙呢?
别误会,我并不是说“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不可借鉴,能借鉴当然要借鉴。但要指出的是,该定律可否借鉴得首先弄清它的时空条件,若条件不清,我们也就无从做出判断。可令人遗憾的是,该定律的时空条件为何不仅配第与克拉克本人未作说明,学界也似乎无人研究。之前曾担心自己孤陋寡闻,最近又翻阅了大量文献,反复查找还是找不见。也好,别人没说我来说,不肯定对,但应该不会错,就当是抛砖引玉吧。
在我看来,“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发展阶段(时间)约束;二是分工范围(空间)约束。所谓发展阶段约束,是指该定律只存在于特定的发展阶段,在别的阶段不存在。我想到的最极端的例证是农耕社会,那时虽有手工业,但并未出现机器大工业与服务业,“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在农耕社会显然不成立。既然农耕社会不成立,当然就是阶段性的规律。而且我认为,此定律只存在于工业化初期到中期阶段,工业化后期、特别是后工业社会,该定律也不成立。
为何作此判断?我的分析是这样:
说过了,“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不过配第的这一思想并非直接来自经验事实,那时尚处在工业革命前夜,工业化要等一百年(1776年瓦特发明蒸汽机)后才起步。真正根据事实归纳此定律的是克拉克,而克拉克所依据的事实则是工业化初期到中期的事实。换句话说,克拉克只验证了工业化初期至中期的结构演进,而工业化后期会怎样他并未验证。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事实是,欧美制造业正在回归,从证伪角度看,此定律恐怕也不存在于工业化后期。
转谈分工约束吧。此约束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演进要以分工为前提,即没有分工就没有结构演进;另一含义,是分工范围决定结构演进的主体范围。具体讲,在工业化初期到中期,分工范围若只局限于某地区,“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会适用于该地区;但若分工范围扩大,当一个国家形成了地区间的分工,则“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就只适用于这个国家而不再适用于某个地区;同理,当分工范围扩大到全球,那么“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反映的是全球趋势,也就不再适用于某个国家。
用不着讲复杂的道理,让我用一个例子来解释。假定一个国家有甲、乙、丙三个地区,甲地比较优势是农业,乙地比较优势是工业,丙地比较优势是“三产”。设若这个国家已经形成了地区间分工,这样甲、乙、丙三地则大可不必拘泥于“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从单个地区看,虽然每个地区都不符合此定律,但只要这个国家没有深度加入国际分工,那么整体结构演进仍会与定律一致。
写到这里,我们似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配第mdash;克拉克定律”是阶段性规律,绝非永恒不变;第二,此定律适用范围由分工范围决定,故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第三,基于以上两点,一个国家的产业定位应立足自身比较优势,断不可削足适履、生搬硬套。
(荐稿人:冯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