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这体现了中国坚定不移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同时,也从产权层面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即,不仅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其中,在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是毋庸置疑的中坚力量。但现阶段,民营经济在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运用上,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障碍。比如,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低。由于知识产权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而现有法律是基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这就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并助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再如,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难。现有法律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事实证据举证侵权行为,但由于侵权人不配合,权利人很难获得有效、充分的侵权证据。又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性人才普遍缺乏。在中国的民营企业群体中,中小企业占据绝大多数,它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近年来,虽然出现了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但它们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对此,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和司法途径分别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价格,进而确定赔偿基数,并通过赔偿基数的杠杆效应打击和预防侵权行为。二是完善证据制度,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举证难、举证不足的根源,在于权利人很难获得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详细信息。对此,司法部门可以利用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制度推定损害赔偿,并通过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性管理人才。目前,来自于外部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而来自于内部的企业自主保护的力度明显不足。这就需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性人才,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即,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的保护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目前,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被当成经济犯罪来处理。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合规行为,一些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法律手段,将本属于不规范、不合规的行为以经济犯罪论处,使某些企业家身陷囹圄、倾家荡产,加剧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不安全感。对此,一是要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严格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二是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证据存疑的司法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依法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权、举证权、质证权、发表意见权、辩解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三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妥善处理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让企业家们切实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四是要通过纠正、宣传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对社会起到昭示作用,稳定企业家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即,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享有与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此,一是要一律废止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更加深入人心,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和行业等,切实打破各种各样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二是要依法从严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开展各种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斗争,切实增加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让他们能一心一意谋发展。三是要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加快以平等为导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让市场和政府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开展各项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深度融合,实现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荐稿人: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