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孕早期女职工”建议引国家层面关注
11月上旬,市委统战部获悉,民盟常德市委撰写的一条关于《在中增加对怀孕初期女职工的保护条款》建议,获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亲笔批示。国家卫计委根据批示精神组织调研,最终形成4点反馈意见予以回复。“真没想到,这条建议能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昨日,市政协副主席、民盟常德市委主委傅绍平手持中央统战部发来的信函,向记者介绍说。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hellip;hellip;今年4月一次社会调查,傅绍平发现:孕早期是胎盘形成和胎儿各器官分化发育期,最容易发生流产,孕妇也普遍有情绪不稳定、疲劳、嗜睡、妊娠剧吐等不适症状,但此期间不如孕中晚期那样容易得到职场的特别照顾,对孕早期女职工的保护更应该明确写入法规才是。调研显示,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早期很少向单位要求特殊照顾,有时加班加点甚至加夜班。“记得1998年的水灾,我刚怀孕不久就被抽调到津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当时情况紧急,每天都加班,有几夜还睡在办公桌上,坚持20多天终因妊娠剧吐被抬进医院才保住孩子。”市政协委员、民盟常德市委机关干部彭梅华对此有切身感受。她在调研中发现,随着职业女性结婚年龄推迟,高龄孕妇越来越多,加上食品、环境等因素影响,顺顺利利地怀个孩子变得不那么容易。“近年来,我市女职工孕早期流产呈上升态势。为了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标准更具体、更人性化,我们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怀孕头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hellip;hellip;”
今年7月,该条建议被中央统战部政策研究室《零讯》采用,刘延东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计委经过几个月调研,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意见,综合多种因素认为,目前不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目前尚未有系统的循证医学研究证实,单纯的加班和夜班与孕早期孕妇健康及其胎儿发育存在必然联系,且新规定中已强调女职工整个孕期都应受到特别保护,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不愿招用女工,如果过度强调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可能致使她们就业更加困难等4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