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6月20日至22日,《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部门职责、规划和编制、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是分类,关系到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我们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将城乡生活垃圾一般分为三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汇报。
据了解,自4月首次审议以来,市人大法制委采取赴外地开展学习考察、深入区县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该条例草案充分吸收常委会一审意见,重点比较突出、针对性比较强,条文内容比较成熟,对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推进餐厨垃圾就地处理工作、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法规草案的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沈习淼强调,《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是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关乎全体常德人民民生的一件大事,是市委作出的重要决策,市政府积极行动,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垃圾管理的决心。要加快修改进度,进一步突出立法重点、进一步解决思路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按时出台。